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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法纪。
(二)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进行下列审计: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指导和监督审计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