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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建、改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材料规格为A4纸格式,图纸除外):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四)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五)卫生设施、和消毒设备清单。
(六)、用水状况。
(七)室内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噪设施设备情况。
(八)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十)室内公共用具、微小气候、有毒有害气体、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检测报告。
(十一)其他(可根据具体的公共场所类别适当增减)
办理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书面告知或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三)现场卫生学审查和检测合格;
(四)做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健康体检时间、样品检验时间、资料补正时间和现场整改时间等)。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