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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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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战略;检查、监督乡、镇政府及中小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指导、实施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协调、理顺教育内部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三)研究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四)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教育专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规定、计划;负责统计、监测、分析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全县中小学经费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教育基建投资计划。
(五)管理和指导全县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全县的教育督导与评估。
(六)负责县直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管理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
(七)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指导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师职称的评审、申报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实施其分配与就业指导工作。
(八)负责县直学校并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纪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教育系统党的统战工作和信访、监察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九)规划并指导县直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组织和指导全县的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工作;领导和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的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工会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县的电化教育、图书仪器装备、勤工俭学等工作。
(十二)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班子成员及分工

荀凤鸣,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局全面工作。

杨蕴璋,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曹建民,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监察、招商引资、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安全工作、勤工俭学、自考、招生、法制教育、教育生产公司、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入学及高考招生工作; 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岳坊、马集、田桥、辛集、小涧、城关等乡镇及二中、县职高、育英中学、实验中学、特教学校。

魏煜,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中教、小教、职教、成教、两基工作、教育学会、教研室、工会、团委、学生思想政治等工作。全县中小学校课程改革工作。学校帮扶工作,送教下乡工作; 负责联系督导室工作; 分管罗集、庄周、双涧、白杨、移村、立仓等乡镇及一中、华东武校、启慧中学、一幼、二幼、三幼。

张旭东,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审计、三制改革、教育统计、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长培训和局机关各项工作的管理、《蒙城教育》的出版、发行工作;
协助局长做好财务工作;分管楚村、乐土、柳林、力巴、吕望、常兴、三义等乡镇及六中、附小、玄龙武校、汇贤中学。

邵朝奉,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分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学生减负、各类保险、宣传工作、文明创建、关工委、老干部、捐资助学、救助贫困生、教师师德教育工作、教育电视台;
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分管坛城、范集、漆园、许疃、板桥、王集等乡镇及电大、八中、创新中学、七中。

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设立与收费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有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收 费
(一)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三)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四)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我县教育事业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拥有亳州师专1所,电大1所,中学72所,小学479所,幼儿园54所,其中国家级重点学校1所,省级重点(示范)学校3所,市级示范学校19所,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25.9万人,在职教职工10805人,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县基本形成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为蒙城教育在新世纪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三楼;值班电话:762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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