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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务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和防止水害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全县水政监察。
(四)组织全县河流及沟塘、洼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报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水利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审;对全县水务实施行业管理及其质量监督和监理。
(六)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及经营管理;对全县水利工程、水务工作、水利综合经营行业管理;指导全县防洪、除涝、灌溉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
(八)主管全县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和县城供水资源建设,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务建设的计划安排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务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水务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全县水务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管理本系统水务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